場地使用規約
本規約依「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設民營婦女支持培力中心場地出借規定」內容訂定
- ◆場地出借以不影響中心活動為原則,本中心有優先使用之權利。
- ◆如遇場地使用教室、時段重複,本中心有異動使用之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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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場地申請表(必備)
2.如果您有活動相關計畫書、簡章或DM也請提供給我們(選備)
※請提前於活動一週前完成申請,以利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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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◆本中心場地為免費借用,請協助於離開前,填寫使用紀錄。
- ◆本中心僅提供場地借用,使用者請配合完成以下事項:
- 1.自行完成場地布置。
- 2.協助維護場地清潔,可與本中心借用清掃用具。
- 3.自行清潔復原場地並自行將垃圾帶走。
- 4.活動單位應自備指引人員,並自行通知出席人員活動地點相關資訊。
- 5.本中心不提供影印服務。
- ◆本中心備有麥克風、投影機、白板供場借單位使用,如欲使用請於申請時告知。
- ◆為了達到活絡場地之目的,連續借用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,不宜多次、重複使用。
- ◆如遇更改/取消借用,請於活動一週前告知,若未盡告知義務達三次者,將不得再借用本中心場地。
- ◆中心場地禁止出借從事政治性、宗教性、商業性及營利性,包括:酒席宴客、收取學費或金錢交易…等活動。
- ◆本中心場地全面禁菸,並禁止用火及任何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之器具,請務必配合。
- ◆使用本中心場地,如有下列之任一情事,將立即停止其使用,並依規定不得再次向本中心申請場地借用。
- 1.違反公共安全者。
- 2.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。
- 3.違反法紀或社會善良風俗者。
- 4.違反使用規定經糾正不立即改善者。
- ◆場地借用前即發現設施設備有損壞情形,請先告知,否則視同使用後損壞。
- ◆場地及設備使用後,若發現有損壞情形,需照價賠償或購買原物以賠償,若僅需修繕,則修繕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。
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,本中心將酌予修訂,並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可公告實施。